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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志工條約
  • 第一條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以下簡稱為本分事務所〉為提昇行政事務服務品質,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本分事務所各項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管理要點所稱行政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分事務所甄選後志願協助本分事務所各項行政業務。

 

  • 第三條  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櫃台服務及空間服務。

 

  • 第四條  志工條件及資格:

一、高中職程度以上,30歲-60歲女性,具有愛心、服務熱忱、有責任感、身心健康、無不良啫好,願意為民眾服務、奉獻己力者之婦女,均得申請為本分事務所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申請者經初步詢問後再另行約面談時間,面談時需填具個人資料表,經本分事務所面談後,安排試用起始日期;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應參加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參加後本分事務所得申請志工志願紀錄冊。  

二、特殊條件另訂之。

 

  • 第五條  凡新進志工試用期為40小時(約三個月),考評標準包括請假、服務態度、遵守中心規定等,由每位專任評量後決定是否適任,適任則由本中心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義工證,以一年一聘用。

 

  • 第六條  志工服務項目

一、服務台:受理學員報名、來賓接待         

二、接聽行政電話         

三、環境整理         

四、圖書借閱、歸還         

五、交辦工作:

1.活動學員聯繫                  

2.活動照片黏貼                  

3.謄寫活動學員資料                  

4.課程問卷調查統計                  

5.受理個案晤談、接待                  

6.其他         

六、活動協助

 

  • 第七條  志工應參與依業務需要安排之不定期訓練及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 第八條  志工服務時間:

一、每週至少值班一次,一次至少三小時以上。      

二、準時值班,確實簽到(退),凡遲到、早退超過三十分鐘者,先以電話告知承辦人,值班時間自動延後。      

三、值班時應著志工背心及配戴義工證。      

四、值班時請勿將子女置於服務台內,以維持服務品質。      

五、確實填寫「志工值班日誌簿」。

 

  • 第九條  志工之請假與離職:

一、志工未克值班時應事先請假,請假者請自覓其他志工代班或補班。      
二、每月請假不得超過二次以上,找人代班或另行補班者不列記錄。      

三、志工因特殊事故請長假者,應敘明理由申請暫停值班,並繳回義工證,以兩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四、志工欲離職者,須於離職前辦妥離職手續及繳回「義工證」使得離開。         

五、志工離職後,得於二年內由請回任,唯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 第十條  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全年度曠職五次者。    
四、暫停值班期間超過四個月以上者

 

  • 第十一條  志工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續聘:

     一、全年值班,服務未達100小時者。

二、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會議未達三分之一者;惟有特殊因素者,另計。

三、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 第十二條  志工之福利:  

一、義工證
二、得加入團體意外事故平安保險
三、救國團各活動中心住宿八折優待
四、服務未滿一年者,高雄「張老師」心理學苑課程八折優待
五、服務滿一年者,高雄「張老師」心理學苑課程五折優待
六、「張老師」文化公司叢書八折優待
七、提供便當
八、圖書借閱:每人限借圖書三冊或過期期刊二冊,以四週為限
九、在職訓練
十、聯誼活動
十一、服務年資滿3年300小時,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十二、申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獎勵
十三、申請內政部獎勵

 

  • 第十三條  獎勵制度:

一、優良志工獎:服務熱心全年值班時數平日達百分之九十,且服務成績優良予以獎勵。 
二、勤習獎:參加在職訓練及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且無遲到、早退之情形者,予以獎勵。 
三、特別獎: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予以獎勵。   
四、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者,予以獎勵。     
五、全勤獎:全年出席且無請假礦值記錄者,予以獎勵。

 

  • 第十四條  本分事務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活動志工,其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

 

  • 第十五條  本要點陳奉 總幹事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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