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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概念
1.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2.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
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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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ㄧ:家庭暴力不會經常發生,即始發生也不會惡化。
事實-家庭暴力具有隱密性,發覺不易,在被視為家務事的社會觀念影響下,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遠大於通報或求助呈顯的數據。 -
迷思二: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
事實-施虐者中不乏工程師、醫生、律師或企業家等專業人士;也有許多施虐者只在家裡施暴,在其他場合卻可能表現得溫文有理。 -
迷思三 :不打不成器,管教都是為了孩子好。
事實-施虐者的非理性行為通常與子女的行為無關,往往是因為無法妥善處理本身的情緒與壓力。
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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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為促進未滿18歲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依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
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偵辦。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 -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通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